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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險 險大修圍擴用範容資運法迎

时间:2026-10-15 08:02:08 来源:sp2s電子煙 5277199 作者:娛樂 阅读:704次

  證券時報記者 秦燕玲

  9月4日,保险金融監管總局就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(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)》(下稱“修訂草案”)公開征求意見,法迎范围為期一個月。大修與現行法律相比,险资修訂草案修改幅度較大,运用主要改動集中在加強股東穿透監管、扩容完善審慎監管製度、保险健全風險處置機製、法迎范围加強保險消費者保護、大修提高違法違規成本等方麵。险资

  管住“關鍵人”

  嚴把準入關口

  現行保險法自1995年施行,运用分別於2002年、扩容2009年、保险2014年和2015年進行過修改。法迎范围其中,大修2014年和2015年的兩次修改,僅對部分條款進行了小幅修訂。

  根據起草說明,修訂草案對保險法的修改主要遵循堅持黨的領導、堅持人民立場、堅持問題導向、堅持係統觀念四大思路。

  加強對金融機構大股東、實際控製人等“關鍵人”的監管是近年來的重要監管實踐。

  本次修訂草案從法律層麵將保險機構股東、實際控製人納入監管範圍,強化了對主要股東、實際控製人的資質審核,嚴把準入關口。一方麵將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門檻由2億元提升至10億元,另一方麵,則明確保險監管機構應當對大股東、實控人的資金來源、財務狀況、資本補充能力以及誠信狀況等進行審查,實現對股東的穿透監管。

  同時,不僅明確了股東的出資義務、關聯交易報告義務和信息披露義務,還對股東行為作出進一步規範。即劃定了大股東、實際控製人的8類禁止行為,包括不得以不當手段幹預公司經營管理,不得以循環注資等方式虛假出資、抽逃出資,不得股權代持等。此外,還增加了針對股東、實際控製人的監管強製措施和專門罰則,加大對股東和實際控製人的管控力度。

  明確險資

  用於股權投資的法律地位

  在保險資金運用方麵,修訂草案在原有的銀行存款、有價證券、不動產等基礎上,新增了投資股權、資產管理產品和資產證券化產品、黃金等大宗商品,參與期貨和衍生品交易等資金運用形式,同時細化了資金運用基本規則,引導和促進保險公司、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規範化運作。

  在風險處置方麵,修訂草案總結了近年來風險處置實踐經驗,推動加強風險源頭防範,完善早期糾正製度,強化對風險早識別、早預警、早暴露、早處置。例如,在早期糾正的整改期間,可選派專業人員組成工作組,對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管控。

  同時,豐富監管工具箱,增加風險處置措施,明確接管組職責,為風險處置提供製度依據。完善保險保障基金製度,充分發揮各方合力,增強處置工作前瞻性、及時性和有效性。

  將猶豫期等成熟實踐

  上升為法律製度

  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是近期多項金融立法的重要特征。根據起草說明,修訂草案明確了消費者保護工作職責,壓實保險公司消費者保護主體責任,強化監管部門對保險機構消費者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職責,完善保險業消費者糾紛調解機製,為消費者保護工作提供上位法依據。

  在具體內容中,增加了個人信息保護規則,在對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的禁止行為中,增加了不得對保險產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,不得唆使、誘導保險代理人、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評估機構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等。

  對於廣大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而言,修訂草案推動完善保險合同製度,與民法典做好銜接,例如,將人壽保險、年金保險以外的保險訴訟時效統一為3年,與民法典所規定的普通訴訟時效保持一致;同時,將猶豫期等成熟實踐上升為法律製度,加大對保險業消費者的保護力度。

  此外,起草說明強調,修訂草案還結合保險市場發展情況,擴大法律責任覆蓋麵,適度提高罰款幅度,提高違法成本,切實扭轉“罰不及損”“罰不及得”等情況。

(责任编辑:綜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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